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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男子穿光時衣認煽動 判囚14月

【本報訊】一名27歲曾干犯煽動罪被判監的男子,今年6月12日著上印有「光時」的上衣,以及戴上有英文字句的黃色口罩,在石門港鐵站附近遊蕩,早前承認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下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,昨被判監禁14個月。

被告諸啓邦承認「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」罪,「拒出示身分證明」及「有意圖而遊蕩」兩罪則獲「不提證供起訴」。辯方早前提出,首犯舊煽動罪在裁判法院最高判監兩年,修例後經公訴程序提升至最高判監7年,但不代表整體刑罰須按加幅提升。

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表示,被告今年1月曾干犯舊有煽動罪判監3個月,有同類型定罪紀錄屬加刑因素,又指被告明顯不知悔改,反映先前判罰的阻嚇力度不足,認為要加強對被告人的恫嚇力,以儆效尤。

蘇惠德又表示,被告今年3月在台灣訂購具煽動字句的上衣,特意在6月12日穿上,伺機宣揚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,明顯早有預謀,而當日對示威者而言屬標誌性日子,認為被告煽惑他人紀念動亂,嘗試令動亂思想死灰復燃,對社會秩序構成莫大風險,情節不輕。他又說煽動字句內容涉及鼓吹香港脫離中央的合法管治,以破壞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的方式去實踐主張,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,同時企圖挑起他人仇恨和藐視政府和執法部門,造成社會的撕裂和分化,判刑必須充分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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