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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理大外暴動案共200人定罪 最後8人囚50至54月

【本報訊】2019年11月18日理大「圍魏救趙」暴動案,警方拘控213人,分拆17宗案在區域法院審理,涉及23人的一案有8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,昨日被判囚4年兩個月至4年半,為最後一宗理大外暴動案判刑,法官指暴動於周詳計劃下發生,屬「有備而戰」。事件至今歷時近5年,全部17案已審結,警方稱有200人被定罪,其中189人判監,指從涉案人數、規模和案件複雜程度而言,本案都是史無前例。

8名接受判刑的被告為林樂進、林迪倫、劉思琪、梁健朗、譚啟沖、謝承峯、蘇定楠及馮文杰。同案另有3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;另有12人認罪,早前被判監禁3年至3年4個月。

黃官以監禁4年半為量刑起點,因應部分被告家人的身體狀况、候診期間未有自暴自棄努力更生及犯案時年輕,給予兩至4個月減刑。黃官最終判處林樂進和譚啟沖監禁4年半,劉思琪、梁健朗和蘇定楠監禁4年兩個月,林迪倫監禁4年3個月,謝承峯和馮文杰監禁4年4個月。

東九龍總區重案組高級督察潘崇禮表示,判刑反映這宗案件的嚴重性和暴力程度,又引述過去案件的審訊判詞中,本案暴動規模,是香港有史以來,其中一場最嚴重及最暴力的暴動,又形容示威者有如一支熟練的軍隊,進退攻守有組織,溝通、排陣純熟,是先有預謀,亦有一定程度計劃。警方表示,法庭形容本案發生後的現場環境滿目瘡痍,就著本案暴動人數之多、範圍之廣,以及嚴重程度,判刑時指出,為保障公眾利益、執法人員安全,以及維護社會秩序,必須就暴動罪判處阻嚇性刑罰,對犯案的支持者迎頭棒喝,防止同類的事件再次發生,否則社會需要付上沉痛代價。

東九龍總區刑事部警司黃奕隆表示,17宗審訊歷時18個月,過程非常漫長,案件亦是史無前例,涉及被捕人數、規模和案件複雜程度,對警方是一個很大挑戰,強調在整個審訊期間,警方傳召500多人次證人,呈交超過5000件證物。警方重申香港市民享有言論、新聞、集會及遊行自由,但在進行這些活動期間,市民必須要遵守香港法例,警方絕對不會容忍任何破壞社會安寧和違法的行為。

2019年11月18日或約於當日,警方封鎖理大後,過千名示威者在彌敦道聚集,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等。警方之後展開行動拘捕213人,並分17宗案起訴暴動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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